老闆可以不用為兼職或工讀生投保勞保嗎?律師為你解答!
首先,兼職或工讀生,屬於部分工時之員工,即指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者。
而針對部分工時之員工,雇主是否應為其投保勞保、健保及就業保險?簡要說明如下:
一、雇主是否應為部分工時之員工投保就業保險部分:
(一)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勞工,不論為全時或部分工時,原則上均屬就業保險強制納保對象。適用範圍除具 中華民國國籍者外,亦包括與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並獲准在臺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
(二)例外如前條規定第2項所示情形者不得參加就業保險:
1.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2.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3.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三)小結:若無上述例外情形,則雇主於僱用部分工時之員工時,原則上法仍應為其投保就業保險。
二、雇主是否應為部分工時之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康保險)部分【註1】:
(一)若該員工每個工作日均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健康保險。
(二)若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以上(含12小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健康保險。
(三)小結:若部分工時員工未於每個工作日到工,且其每週工作時數未達 12小時,則雇主無須為該員工投保健康保險。
三、雇主是否應為部分工時之員工投保勞工保險部分: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若雇主僱用員工人數未達5人,則僱用該部分工時之員工時,毋庸強制投保勞工保險。反之若僱用員工達5人則就部分工時員工亦須強制投保勞工保險。
(三)然須特別注意,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雇主僱用勞工時,無論人數多寡,均須強制為所有受僱勞工加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災保險),包括部分工時、臨時工均不得排除。
四、結論:
(一)就業保險:部分工時員工原則上均應納保,與公司僱用人數無關。
(二)健康保險:雇主僱用員工即須成立健保投保單位;是否為兼職勞工加保,視其「每日到工」或「每週12小時」標準認定。不達標準者,仍應透過其他身分參加健保。
(三)勞工保險:僱用滿5人者必須為所有員工(含部分工時)投保勞保;未滿5人者可選擇自願投保。
(四)職災保險:無論僱用人數,雇主均須一律為受僱勞工投保職災保。
註1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 號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 號民國84 年07 月04 日要旨:
貴局所擬速食店、便利超商、超市、飯店、醫院等各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員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之認定原則乙案,復請查照。
主旨:
貴局所擬速食店、便利超商、超市、飯店、醫院等各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員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之認定原則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一、貴局所擬下列部分工時認定原則,同意照辦:(一)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二)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三)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者,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四)不符合上述之規定者,得以其他適當身分投保。二、查「事業單位」屬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適用對象,本案速食店、便利超商、超市、飯店、醫院等單位,非該法適用範圍,請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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