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名下的土地現在我不想要了,我可以直接拋棄嗎?法律文章, 法律知識 / 2026 年 2 月 9 日 律師!我名下的土地現在我不想要了,我可以直接拋棄嗎? 由於我國地狹人稠,寸土寸金,土地通常價值不斐。因此對大多數人來說,持有土地開心都來不及了,殊難想像有土地所有人會想將名下土地之所有權拋棄。然而,仍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基於特殊原因,有拋棄土地所有權之需求,此時即會面臨,法律上那些情況下可以直接拋?又有哪些情況下,依法不得任意拋棄? 本文將就【拋棄土地所有權】之相關法律議題,簡要說明如下: 一、土地所有拋棄流程(應備齊文件): 1.登記申請書2.登記清冊3.身分證明文件4.拋棄所有權同意書(須至稅務局查欠稅)5.拋棄人之印鑑證明6.權利書狀7.建管單位所核發之非法定空地證明文件 二、不得單獨拋棄土地之情形: (一)建築物法定空地所有權人,無論是否仍有該建築物或坐落基地所有權,皆不得單獨拋棄其法定空地所有權(內政部92年2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1845號函)。(二)此外拋棄建物基地所有權,僅於不違反公共利益或不以損害他人利益為主要目的時,始得為之(內政部88年8月6日台內中地字第8803709號函)。(三)抵押權未塗銷登記之私有土地,其所有權人不可拋棄土地所有權(內政部76年9月8日台內地字第536693號函)。 三、結論: (一)針對土地上是否存有未經塗銷之底抵押權,可自土地謄本確認外。然而,針對土地是否屬於法定空地?或有無合法建物坐落?則無法僅憑土地謄本中土地標示部之地上建號有無記載建物為判斷,因為謄本上所示建物係經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者,然就合法請領建築執照,有實際建築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者,雖仍屬合法建物,惟並不會記載於土地謄本。(延伸議題,什麼是建物保存登記?)(二)而就上述土地使用現況,雖可利用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查得,然因所得資料仍會存在一定時間差,未必完全等同現況,故就土地之使用現況、及土地所有權拋棄是否受限等事實,仍宜函詢建管及地政單位,方能取得較為精確之結果。 本文之著作權為趙嘉文律師所有,非經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本文旨在提供法律知識,內容及相關資料僅供參考,讀者不宜直接引用作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個案宜諮詢專業律師,做專業評估。本文所引用之法令及資料具時效性,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