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到刑事不起訴處分書,該怎麼辦?律師教你如何提起【再議】救濟程序!
當告訴人向地檢署提告他人刑事犯罪,事後卻收到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分書】,這時告訴人可能會想問:律師!對於這樣得結果我如果不服,該怎麼辦?法律上我可以行使什麼權利?
針對上述問題,其實我國刑事訴訟法設有所謂「再議」制度,作為告訴人的救濟機會。
至於什麼是「再議」?誰可以提起「再議」?該如何提起「再議」?及如何提起「再議」較容易成功?等常見問題,本文將依序簡要說明之:
一、再議是什麼?(定義)
此問題實涉及我國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再議」制度。所謂「再議」就是我國刑事案件於偵查階段中,針對檢察官所為處分,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救濟制度。白話來講就是告訴人對於其所提出告訴之案件,因原承辦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告訴人對該結果不服,法律所給予的救濟途徑。具體而言,告訴人在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得於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敘明不服之理由,向原承辦檢察官提出再議聲請,經由原承辦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另外,除前述情形外,亦有幾種情況,得提起再議,分別為: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對於先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案件,於事後遭檢察官撤銷時,該被告為表不服,對於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所提出之再議請(有關被告聲請再議的規範可參刑事訴訟法第256之1條第3項規定)。
(二)特定類型案件,原承辦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後,須再送請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審核,即法律上所稱「職權再議」之情形(有關職權再議的規範可參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誰可以提起再議?(再議主體)
接下來的問題是,究竟誰可以提起再議?即何者為法律上適格的再議聲請主體。
(一)告訴人:
原則上,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案件之「告訴人」得聲請再議。另外,雖然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但只要被害人沒有依法向檢警機關提起告訴,就不具告訴人身分,進而無法享有個案中具告訴人身分者,才享有的再議聲請權利(關於刑事案件中,告訴與被害人兩者間的程序地位及依法享有的權利差異,筆者於【告訴人與被害人有什麼不同?個案中所享有的權利一樣嗎?】一文中有更詳盡的說明)。
(二)檢察官及被告:
此外,承前所述,再議聲請也有可能由檢察官依職權為之,或由被告所提起,有關此部分可參本文(定義)段落之說明。
三、我該如何提起再議?(再議程式)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得提起再議之人必須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於10日不變期間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原承辦檢察官提出再議聲請。分別說明如次:
(一)以書狀記載明理由
須特別注意,法條既言書狀敘明理由,則必須以書面為之,故以電話、言詞表示不服均是不合法的方式,此外縱使確實按規定以書狀為之,若未書寫再議理由,則同樣未符合「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符之理由」的規定,會被認定再議不合法,致再議遭駁回。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再議期間限制)
另外尚須注意的是,聲請再議期間,是從收受不起訴處分書的隔天開始計算10日,例如在7月10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那就必須在7月20日將再議聲請書送達原承辦檢察官。而所謂送達,必須將再議聲請書狀確實寄達原地檢署,若是在7月20日才將再議聲請狀寄出,則會因為再議聲請未於再議期間內送達,導致再議不合法遭駁回。
四、我該向誰提起再議?(再議受理機關)
讀者必須特別注意,提起再議之對象,須是原承辦檢察官,舉例而言,若該不起訴處分書是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所為,那麼針對該處分書提起再議的對象就同樣是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五、我該如何提起再議較容易成功?(再議審查要件)
回歸提起再議的目而言,必定是聲請人對於原處分結果不符,方會提起「再議」,也就是聲請人認為原檢察官所為處分有誤。因此必須具體指出原檢察官的處分究竟何處有誤?及存在何項錯誤?故聲請人宜於再議聲請書狀內,具體指出原檢察官有哪些證據資料未予調查而有未盡調查義務之違誤,或可具體指明原檢察官於該案中適用法律時產生誤解,導致原處分存有法律適用錯誤之違誤,抑或是遇有新事證於先前未經審酌,屬認定被告構成犯罪之重要證據者,亦可依此指摘原處分存有應再行調查之處或供作被告成立犯罪之補充證據使用。易言之,聲請人如能夠於聲請狀內具體敘明原處分有未盡調查義務、法律適用錯誤、事實認定錯誤、新事證未經審酌等違誤,將有助於說服原檢察官或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定原處分確有違誤進而撤銷原處分,另為起訴或續行偵查之決定。
六、提出再議後可能之結果:
當得提起再議之人依法提出在再議後,原檢察官若認聲請不合法(如遲誤再議期間)將駁回聲請,如認聲請有理由,則將撤銷原處分,另為起訴或續行偵查之決定。然而於原檢察官認為聲請無理由時,原檢察官則會將案件的卷證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酌,上級檢察署最終可能認為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而駁回聲請,亦有可能認為聲請合法且有理由,命原檢察官起訴或續行偵查。
七、聲請再議成功或失敗後之應對:
若成功聲請再議,案件可能經起訴後進入下一階段的法院審理程序,然而亦有可能仍為不起訴處分,此時告訴人仍有機會向法院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然而必須注意的是「自訴程序」必須委任律師為之,屬強制律師代理之程序,除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之外,於法院准許自訴後,告訴人於法院所定之相當期間內提起自訴後,告訴人的身分將轉為自訴人,不再透過檢察官,而由自訴人及自訴人的委任律師直接在法庭上與被告進行攻防,亦言之,包含舉證、詢問證人、出庭等事項均需由自訴人及代理人承擔,由此可見自訴程序整體而言,對告訴人來說會有一定程度的負擔,因此是否提起自訴,應審慎評估。
反之,若再議遭駁回,告訴人亦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58之1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然而除聲請要件嚴苛外,自訴程序所帶來之負擔如前述,故建議宜諮詢律師專業建議,審慎評估後為之。
最後須提醒讀者,再議案件被發回續查的機率約為10%-15%,比例上並不算高,若欲增加案件發回續查之成功率,建議宜委任專業律師為之。
本文作者,曾協助告訴人提起再議並成功將案件發回續行偵查。如您需專業協助,請不吝聯繫我們。
本文旨在提供法律知識,內容及相關資料僅供參考,讀者不宜直接引用作為主
張或訴訟用途。個案宜諮詢專業律師,做專業評估。
本文所引用之法令及資料具時效性,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
解。

